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审批依据
1.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 受理机构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 决定机构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 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八、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 申请材料目录
设立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个体工商户申请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予以备案。
6.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7.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交的登记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均为一式一份;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一、 申请接收
联系人: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各区县局联系电话不同)。
二、 办理基本流程
1. 1.申请人到登记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3.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意见制作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及营业执照或不予许可相关文书。
三、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四、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 审批结果
出具《营业执照》或相关通知书。
七、 结果送达
1. 现场领取。
2. 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费由申请人自付)。
八、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
1. 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 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 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 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 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各区县局咨询电话不同)。
十、 监督投诉渠道
1. 窗口投诉;
2. 电话投诉:(各区县局投诉电话不同);
3. 公开信箱投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cqgs.gov.cn/)。
十一、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各区县局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各区县局办公时间)。
十二、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窗口查询;
2. 电话查询:(各区县局查询电话不同);;
3. 网上查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