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册名称核准
一、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十七条
二、注意事项
(1)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深圳(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
(2)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6)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
管理的有关规定
(7)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1)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深圳注册公司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会在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